233网校学霸君整理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讲义第十五章考点总结,供大家备考复习>>考前超重点提分考点!
2019年注册会计师讲义《审计》: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可能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工作时(审计全过程)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风险,确定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4.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时的考虑
如果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需要利用,确定何时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以满足上述要求。
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
二、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时的审计程序
在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与专家就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三、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四、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1.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2.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的目的;
3.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的方式;
4.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事项
五、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都有必要就以下四个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一)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当就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达成一致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与专家讨论需要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和责
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由注册会计师还是专家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2.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必要时,包括同意注册会计师将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3.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4.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的一致意见。
(三)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利于将专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与审计的其他工作整合在一起,也有利于在审计过程中对专家工作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法律法规可能对保密作出额外规定。被审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六、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利用专家的工作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的工作程序;
评价后的结论及进一步程序。
(一)评价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
结论: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假设: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数据: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评价专家的工作程序
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特定程序可能包括:
1.询问专家。
2.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
4.必要时(如当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三)评价结果为不恰当时的措施
1.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2.在运用审计程序评价专家工作时的考虑
对专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的评价,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熟悉程度和专家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影响注册会计师为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专家的工作对审计程序影响的特殊考虑
下列情况表明需要实施与一般情况相比不同的或更广泛的审计程序:
(1)专家的工作与涉及主观和复杂判断的重大事项相关;
(2)注册会计师以前没有利用某个专家的工作,也不了解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3)专家实施的程序构成审计工作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就某一事项提供建议;
(4)专家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因此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在考虑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区分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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