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述会计师事务所的三级督导制度与三级复核制度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本题涉及第3,6章]
题目解析:
答: 会计师事务所的三级督导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事务所内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三级复核制度是为了保证工作底稿复核工作的质量,会计事务所制定的以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为复核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
三级督导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的目的,两者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5、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所掌握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在何种情况下,对外公布或提供给第三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
[本题涉及第3,6章]
题目解析:
答: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能够掌握和了解委托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有些属于委托单位的机密信息一旦外泄,可能会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外,及以下情况外,不得提供或泄密给第三者,也不能将其用于私人目的。
(1)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按规定办理了手续后,可依法查阅审计档案中的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可查阅审计档案。
(3)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以要求查阅审计档案:一是被审计单位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二是基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需要,母公司所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子公司所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