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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9年注册会计师报名简章(原考试制度下)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1日

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省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原考试制度下考试)辽宁省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具有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和日期
⒈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⒉考试日期:2009年8月28日至30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8月28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8月29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8月30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四、报名方法、报名日期和现场确认地址
(一)报名方法
应考人员必须先进行网上预报名(网址:www.lncpaks.com),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交费。应考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⒈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09年8月30日之后),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提交;
⒉网上预报名时打印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现场确认时须交纳报名费,每科人民币45元,用于考试报名、组织考试以及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和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二)报名日期
网上预报名日期:20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现场确认日期:2009年4月9日至15日(节假日休息)。
(三)现场确认地址
地区 主办单位 报名地点咨询电话
沈阳 省注协沈阳分会 和平区七纬路10号市公安医院对过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024-22704418
大连 省注协大连分会 中山区白玉街20号市总工会斜对面财会培训学校 0411-82630767
鞍山 鞍山市财政局注师处 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烈士山小学南墙外2楼) 0412-5531676
抚顺 抚顺市财政局会计处 顺城区新华大街17号市财政局301室 0413-7760163
本溪 本溪市财政局会计处 市财政局后4楼(站前电信大厦对过) 0414-2836632
丹东 丹东市财政局会计处 合作区滨江西路6号(丹东市人事局大楼11楼) 0415-3190172
锦州 锦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凌河区南宁路五段六号(市老干部局2楼) 0416-3125291
营口 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 站前区渤海大街化工厂里1-1号 0417-2838764
阜新 阜新市财政局会计科 细河区中华路51-2号(市财政局1楼东侧104室) 0418-3327147
辽阳 辽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会计学会账证发行部(白塔区锻压转盘北50米) 0419-2136553
铁岭 铁岭市财政局会计科 银州区市府路26号(市财政局1楼103室) 0410-2812070
朝阳 朝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朝阳大街三段11号 0421-2620738
盘锦 盘锦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大厦三楼314室 0427-2837820
葫芦岛 葫芦岛市财政局会计科 龙湾新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后2楼) 0429-3112243
五、考试辅导教材
(一)考试辅导教材沿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辑出版新版《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和法规汇编,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的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并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财政部考办发布当年考试成绩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名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财政部考办将依据财政部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可向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在领取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七、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关于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9]22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理。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下载准考证的同时应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八、其它
有关考试报名的其它未尽事宜,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查阅,或发邮件至lnly@cicpa.org.cn邮箱咨询。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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