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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8日


第四章报告

  第十五条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六条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五)说明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七)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八)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九)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
  (十)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提出鉴证结论;
  (十一)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十四)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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