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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1日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共交付,才能有效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应记载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并不因之无效,而是以法律的补充规定来确定背书日期。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认定背书连续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首先,各种背书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背书不存在要式上的缺陷。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其次,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第三,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第四,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

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同时,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3)不单纯承兑

(4)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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