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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1日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辨是有限制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便是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仅疵和前手相互间执辩的影响。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三是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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