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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0日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2005年调整)。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年多选题)
  ①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②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③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4)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
  ①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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