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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九)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30日

第五节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概念: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解散。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由7-13人组成,非会员理事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监机构任免;是法定代表人。
不得担任证交所负责人——因违法、违纪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起未逾5年;因违法或违纪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会、评估、验资人员,自被撤销资格
起未逾5年。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职责:
2、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事务
3、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可临时停
市。但应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对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进行监控和监督
5、筹集并管理好证券风险基金
6、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全体会员所有,在证券交易所存续期间,不得将其分配给会员。
(二)证券交易规则
1.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3.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4.当日买进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卖出。
5.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即使交易主体有不当行为,但只要是依规则进行的交易,结果就应确认。
6.证券交易所享有一定的处罚权。
7.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节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一)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设立条件——
(1)综合类:
①注资最低为5亿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且有证券从业资格。有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③有固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健全制度;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制度。
⑤近3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5家;
⑥近3年连续盈利
2)经纪类:注资最低5000万;有证券从业资格不少于15人;其他同上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业务的证券公司,除上述条件外,证券公司或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注资20%;有符合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人员并确
保系统安全、运行稳定;高管中至少有1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三)内部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在资产管理上
a、净资本:2000万元
    b、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注资的80%
(1)证券公司的 经纪类: c、对外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
            d、每年税后提取10%交易风险准备金,达注资10%,可不再提取。   
财务风险管理a、净资本:2亿元
b、对外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9倍
综合类:c、流动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流动负债余额
d、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注资的40%
           e、每年税后提取10%交易风险准备金,达注资20%的,可不再提取。
(2)增加风险透明度
以下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注意净资本和净资产:
①净资本低于证监会规定金额的120%,或比上月下降20%;
②净资本低于对外负债的10%
③综合类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120%
④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8倍
⑤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2倍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可从事经纪类业务、自营买卖、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期货交易所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其股东入股资本应当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且货币资金占入股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30%
2、人员管理上
1)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
  因违法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或机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违法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师或专业机构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证券机构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职
4)一个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和业务人员也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职
3.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4.操作管理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在证券经营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买空卖空;――买空:融资;卖空:融券。
2)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对证券的买卖不加任何限制。
3)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2004年新增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客户资产管理活动:
1、应当向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应当与客户签定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动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报务
3、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4、业务类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绩优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由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客户资产管理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指一般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指对外负债不超过净资产9倍,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等)
3、客户资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法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指特殊条件)
7、具有良好的法人法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8、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9、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等的情形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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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注意自有资金和注册资本不同。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三)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证券交易投资咨询机构,一种是独立法人公司,一种是证券公司的下属部门。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由证券公司承担。―〖yangjobe〗只能提供咨询,却不能成为执行者,注册提供审计服务时也有要求。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yangjobe〗服务不能和成果挂钩,影响独立性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yangjobe〗影响独立性。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相关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资料等
(4)查询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胡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能直接冻结。
3、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职。
二、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注意与其他法律规定有关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违法行为:其他法律规定
证券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开业后连续3个月以上停业《公司法》公司成立后连续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 。
超越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合同法》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公司法》公款私存。
最高罚款:60万。最高倍数:5倍以下。最高比例:20%。
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注意刑法规定的8种罪:
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禁止证券交易的4种行为。
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6、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7、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8、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对象性质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4、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5、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6、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7、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9、战略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票持股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0、一般法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1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才可以将其转换为股份
1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后,持有人才可以将其转换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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