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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2日

8、入伙

条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定立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告知义务。

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仅限内部)。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前提:约定经营期限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

通知退伙

1)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

2)不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其它规定:除名应书面通知。除名通知自被除名人接到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后的效果

财产继承

继承条件:1)有合法继承权;

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继承人愿意。

退伙清算

退伙后不解除第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没有按份责任。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经营权:

财产处置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的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抵押、有偿转让。

联营兼并权:

兼并期限:兼并方企业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价的50%。

优惠政策: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有困难,可给予1-2年宽限。

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经谁同意:转让国有产权或国有有限公司股权的,应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代会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的,应经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国企债权的,应经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主要资产的,应事先征得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改组要求: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制订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财产清偿拖欠职工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被改组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出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外汇;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公司的产权或资产;;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债权);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在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及改组后的企业应当予以相应的便利。

3、组织机构(厂长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在决策方面,厂长有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等。但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资金分配、福利基金使用、生活福利等事项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厂长只能提出方案,决定权在职代会。

2)在干部任免方面,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但职工代表大会只能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没有直接任免的权利。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职代会可以选举厂长,但选举后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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