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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2日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 .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专利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复议和上扩为3个月。

  1.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2.专利权的终止 A专利权的期限届满B.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D专利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

  强制许可,授予之日满3年,任何单位都可请求,一般3种:具备实施条件以合理条件请求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国家紧急或为了公共利益;新专利权依赖于前项。

  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A中国名称等B外国的名称等C国际组织名称等D与表明实施控制等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类似E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F带有民族歧视性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H有害于道 德风尚I与县级地名或外国地名。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A 仅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 号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俄帝,重量等C缺乏显著特征D三维标志仅由商品形状的

  3.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A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B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C无权代理人以自已名义申请的D商标中有地名而并不来源于此。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1.申请在先原则。(同天使用在先)  2.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阶段。3个月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转让自公告之日起享有。15日内复审,30日内起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不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自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被撤消或注销1年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①核准注册的商标;②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③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在5年内申请裁定。对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驰名商标对违法使用在2年内请求。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暗中、账外  √折扣―――明示、入账  √佣金―――明示、中间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的贱卖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A.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C.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商业诽谤行为

  (八)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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