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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2日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达到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 日。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13.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 ;

  ④证券承销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 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 ①项至第 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第④项至第 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 第④ 项至第 ⑦ 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设立证券公司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重点掌握:

  (1)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3)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4)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 记录应当 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5) 证券公司 办理 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 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14.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料、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等,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15证监会在调查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当事人证券交易,但不得超过15日。

  证券公司在成立后15日内向证监会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在设立,撤消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以及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等须经证监会批准。

  16.证券公司基金募集申请在6个月内批准,基金在6个月内募集,在批准 3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证券发行申请在3个月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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