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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30日
第二章 企业法 打印

一、本章大纲
1.企业法概述
(1)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2)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2.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概述
①合伙的概念
②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③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普通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②合伙企业的设立
③合伙企业财产
④合伙事务执行
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⑥入伙与退伙
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③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④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⑤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⑥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①合伙企业解散
②合伙企业清算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①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②其他有关规定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3)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的地位和职权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5)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7)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②企业的法律责任
③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④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⑤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具体见教材P29页。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有关持续清偿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本节内容是按最新的合伙企业法编写的,属于发生大变动的内容。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内部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法定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关于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分类。

需区分各类退伙的情形。见教材P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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