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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商标法复习资料详解(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8日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例题】甲公司将拥有的“飞天”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乐器产品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在其生产的乐器上使用“飞天”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自己的名称

  B.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上标明商品产地

  C.甲公司应当监督乙公司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D.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飞天”商标的乐器的质量

  答案:ABCD

  4、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注意前面两个的区别:独占许可连“许可人自己”都不能使用;而排他许可禁止除商标权人以外的人使用。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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