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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变更

来源:233网校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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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十二、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除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发生法定情形,无须协商,通知即可。)

  4.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知识点三十三、债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债务的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考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二)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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