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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4日

  知识点: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

  2.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方式,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会导致合并前的公司中至少有一个会在合并后消失。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合并,一般称之为法定合并。

  4.就效果而言,法定合并并不是唯一能够达成合并效果的手段,以吸收合并为例,下列的几种手段都可以达成吸收合并一样的效果:

  (1)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并购。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宣布解散,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并购。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并购。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4)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并购。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算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这四种并购方式中,前两种一般称为资产收购,与法定合并程序相比,首先,被吸收公司的每一笔债务转移至吸收公司承担,都需要经过被吸收公司该债权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债务转移的股东,就只能清偿;其次,被吸收公司的消灭必须经过解散清算程序。

  后两种一般称为股权收购,与法定合并程序相比,首先被吸收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必须都愿意卖出其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权,换取现金或者吸收公司的股权。因为与法定合并和资产收购不同,对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来说,这只是一个股权转让的交易,而不是公司行为,被吸收公司不能通过公司决议要求其股东卖出股份。当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时这种一致很难达成,甚至只要有一个股东不愿意,整个交易就不可能完成;其次,被吸收公司的消灭必须经过解散清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债权人可能直接要求清偿,而不愿意由吸收公司承继该债务。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合并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并采取特别多数决方式。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换句话说,这是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原公司债权人的同意。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在合并过程中,曾经依照法定合并程序作出了公告,否则债权人不知道合并事项,当然也无从在公告期进行申报,这时只能由合并方承担责任。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司合并中的股东权保护

  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构成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多数决,即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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