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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4日
  知识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一)对外直接投资概述
  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或购买境外企业,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投资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3.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
  (二)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商务部的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持该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①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②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③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④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核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其中,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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