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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31日
导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讲师讲解90%机考原题考点,免费试听>>

真题考点解析: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交易);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链接】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

①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真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

第三,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法律效果

①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②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3.不动产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移转已经登记。

②受让人主观善意。

(2)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但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限制物权)。

4.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可以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

考点练习:单选题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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