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借款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1月1日
导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线练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真题考点解析:借款合同【讲师讲解90%机考原题考点,免费试听>>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推荐阅读: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涉及考点

告别盲目备考:讲师锁解密90%核心考点,高效通关>>免费试听

小编推荐: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包含每日一练,章节练习,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巩固所学知识,直击核心考点。点击进入>>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

相关阅读注册会计师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