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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合伙企业清算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1月9日
导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在线练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真题考点解析:合伙企业清算——第五章【讲师讲解90%机考原题考点,免费试听>>】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清算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确定清算人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四)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五)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1、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万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相抵销,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

B.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2万元

C.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3万元

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乙所欠其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

【答案】B

【解析】合伙人(乙)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甲)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换而言之,甲与该合伙企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抵销,但甲不得以其对乙的债权去抵销甲欠该合伙企业的债务。

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所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要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才按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这个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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