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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破产费用的清偿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1月13日
导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破产费用的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在线练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

真题考点解析:破产费用的清偿——第八章【讲师讲解90%机考原题考点,免费试听>>】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即发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这样可使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得以合法终结,使债务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考点练习:多选题

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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