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合同无效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26日
导读: 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5日-4月28日。2017年报名取证指导,立即查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试题练习:(多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甲公司控股的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后甲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无过错的,由甲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

B、乙银行无过错的,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乙银行、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D、乙银行、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历年真题:注会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

233网校学习app
扫一扫,学习更方便,海量试题在线做!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