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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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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注意】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注意】

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总结】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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