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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技术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导读: 233网校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技术合同,2017注册会计精讲班锁定新教材新考点

【知识点】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主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技术合同的解除

(1)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3.职务技术成果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解释2】(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6.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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