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导读: 233网校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2017注册会计优质课程+精炼习题助你轻松过关

【知识点】委托合同

1.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5.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相关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真模拟考试试题

2017年注册会计师最新章节习题免费在线练习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