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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8日
导读: 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2017注册会计优质课程+精炼习题助你轻松过关

【知识点】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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