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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