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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1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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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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