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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
1、物的特点
(1)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注意】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2、物的种类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于孳息物。孳息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根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物权法》第五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注意】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三)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用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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