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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物权变动(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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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物权变动(一)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最典型的交付形态)

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2)交付替代

当现实交付不可能或没必要时,可以其他方式代替交付。交付替代方式包括:

①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

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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