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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诉讼时效制度(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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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诉讼时效制度(二)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注意】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提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④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⑤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⑥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的,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程序,则在相关程序终结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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