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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用益物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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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创设取得与转移取得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一)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注意】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有权出让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注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转移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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