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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抵押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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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抵押权

一、抵押权(★★★)(书面形式)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动产的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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