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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履行(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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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履行(一)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无论是债务人履行还是债权人要求履行,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明确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约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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