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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担保(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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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担保(一)

一、保证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行使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诉讼时效(2年)的中断和中止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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