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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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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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