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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破产抵销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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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2、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3、异议无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4、禁止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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