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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租赁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07-21 08:59:21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四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试题巩固

(2016·单选)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 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 

C. 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 

D. 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 A、B 错误,承租人经出租人 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题中,乙经甲同意转租,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甲、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只能根据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向乙收取租金;选项 C 错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 D 表述正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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