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四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保证
(一)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补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or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下表来自MR.H精讲班)
(三)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①原合同约定的or②法律规定的期间。
(6)新贷还旧贷: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用第二笔即新贷来的偿还已届清偿期的旧贷。对新贷的这笔钱,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旧贷的,那么第二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
(四)共同担保(下表来自MR.H精讲班)
试题巩固
(多选)陈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 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 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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