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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抵销权

来源:233网校 2020-08-07 10:01:20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破产抵销权——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试题巩固

(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 甲享有债务人 120 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 100 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 乙享有债务人 120 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 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 丙应付债务人 100 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 折的价格买入了 100 万元的债权 

D. 丁应付债务人 100 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 80 万元的货款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 A 不符合题意,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选项 B 不符合题意,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选项 C 不符合题意,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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