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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务人破产

来源:233网校 2020-08-07 17:02:26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八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务人破产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注意】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试题巩固

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 A 公司送达受理裁定,A 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2015 年 2 月,A 公司向 C 银行借款 20 万元,由 D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 A 公司未能清偿,C 银行已就 2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 D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 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管理人拒绝 D 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管理人拒绝 D 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 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 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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