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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九章高频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

来源:233网校 2021-07-30 1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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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高频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起点额: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 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4、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适用范围

(1)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办理。

(2)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付款时间

(1)以银行为付款人: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

1、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4、开证

(1)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2)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3)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5、保兑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6、修改

(1)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2)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

7、通知: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8、转让

(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9、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2)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3)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10、付款

(1)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2)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3)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11、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退还申请人)。

五、银行卡

1、单位银行卡

(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信用卡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条件,具体的条件和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7)预借现金业务

①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持卡人通过柜面和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③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六、预付卡

1、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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