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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一)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2日


四、综合题
「答案」
(1)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改变,即由2001年11月25日变为2002年5月25日。
(2)诉讼时效中断,即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计算。
(3)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到瑞丰公司于2004年6月1日派专人向凯达公司讨债,尚不足2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未满,因而瑞丰公司依法不丧失胜诉权。

「解析」此题测试的要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001年11月25日,瑞丰公司答应凯达公司宽限其本金偿还期限6个月,这是瑞丰公司与凯达公司变更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使得凯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这也就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2001年11月25日延至2002年5月25日,即到2002年5月25日,凯达公司还不偿还20万元本金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02年6月5日,瑞丰公司委托张某向凯达公司转达了要钱的意思,瑞丰公司这一行为,是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瑞丰公司要求凯达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使从2002年5月26日起的时效中断了,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即本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6月6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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