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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8年CPA考试经济法预习题(5)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4日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依照规定,投资总额在400-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10万美元。
2 答案:D
3 答案:A
4 答案:D
5 答案:A
6 答案:D
解析:因为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先登记注册,之后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出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7 答案:A
8 答案:A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9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中一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考生应当区分,投资一方与投资各方均未按规定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所以A选项说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是不对的。违约方经催告后,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所以B选项所述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是不正确的,这是合营双方均未按期缴清出资的后果。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C选项说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也是错误的。
10 答案:A
11 答案:B
解析:因为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一般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2 答案:B
13 答案:D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该内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4年的任期规定不同。
14 答案:C
15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2 答案:ABCD
3 答案:ACD
解析: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B公司是通过C公司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出资的,而C公司既不是合营他方,也不是合营企业,所以这种担保是合法的。
4 答案:AD
5 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联营公司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6 答案:ABCD
7 答案:ABCD
解析:(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均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2)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8 答案:ABC
解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其有权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9 答案:BC解析:合营期间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所以D选项也不正确。
10 答案:BCD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1 答案:ABC
12 答案:ABCD
13 答案:BCD
解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外方出资人甲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即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了全部购买金额120万元,其行为合法,故不是正确的选项。B、C、D选项所述情形,均为延期支付,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所以该情形不合法。
14 答案:BD解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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