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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4日
综合题
56、2000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后到某商场购物,将该票据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为支付电器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电器公司。6月10日电器公司接收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承兑,12日A银行作出承兑,电器公司接收A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火灾,待火灾事故处理完毕,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电器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已过付款提示期限。为此电器公司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将付款人A银行及出票人贸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但此时法院已宣告出票人贸易公司破产。问:
(1)A银行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正确吗?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电器公司的诉讼?
答案:(1)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的。
(3)法院应判令付款人A银行向持票人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A银行已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出票人破产,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A银行承担完付款责任后,即成为破产企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电器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57、1992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试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案:(1)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苗圃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至一百九十八条对公示催告程序作了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的客体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②申请人必须是可以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申请公示催告其他事项的拥有人。③申请是由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支票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并且有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遗失票据这一事实。但是本案中申请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上海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而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法院对其作为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不应予以受理。
(2)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该被遗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提出申请。公示催告应按如下程序进行:①由申请人宁波某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③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的公告。④公告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此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截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申报人申请被驳回或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失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即宁波某园艺公司有权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
58、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20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10万元,以其一套价值10万元的超豪华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养鸡场又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乙公司占有。养鸡场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养鸡场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养鸡场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该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养鸡场,要求支付运费,被养鸡场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养鸡场预计的收入未能实现,致使养鸡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甲公司、乙公司和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还查明:乙公司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个体户修理,乙公司无力交付丙的修理费1万元,该音响设备已被丙留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两个担保关系的效力如何?
(2)乙公司与个体户丙之间为哪种法律关系?
(3)对该套音响设备,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乙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丙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4)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5)良种站要求养鸡场支付送鸡分运费,其请求是否合法?
(6)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答案:(1)均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又据担保法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养鸡场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养鸡场并已将音响设备交给乙公司占有,所以,养鸡场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2)乙公司与个体户丙之间的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具体说是修理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3)对该音响设备,应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最后发生的,且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
(4)养鸡场无力支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同时适用。因为定金的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得以完全履行,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二者并用时,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金。
(5)良种站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应在供货一方即良种站所在地履行,即良种站并无送货的义务,养鸡场应向良种站支付运费。
(6)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养鸡场以其销售的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现养鸡场不能履行该义务系由不可抗力所致,只要养鸡场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了良种站并采取了减损措施,事后又向良种站提供了有关证明的,便可适用免责的规定。
59、发达化工厂系有国有企业。1995年1月向某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以其所拥有的5辆汽车(每辆价值人民币7万元)作了抵押。不久,在连续的发生几起交通事故中,有3辆汽车严重受损而被大修。发达化工厂将此情况告知工商银行,该银行要求其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发达化工厂又找到大地公司为其保证人,该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发达化工厂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大地公司负责偿还。1996年1月,发达化工厂到期不能还贷,该银行便欲向大地公司索赔,此时该银行收到了法院关于大地公司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1)银行在知道大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维护自身利益,应采取什么措施?
(2)发达化工厂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3)大地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
(4)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
(5)简述破产费用及其范围。
答案:(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银行应尽快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已设定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由于保证担保关系已成立,原抵押担保关系已消灭,故发达化工厂未受损的2辆汽车不能为银行所优先受偿。
(3)就本案情况看,大地公司为发达化工厂提供的担保为连带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故大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4)该银行的债权因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从大地公司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
(5)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盘缠持续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也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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