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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课后练习题9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5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整理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大注册会计师站。点击查看汇总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A选项所述6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B选项所述6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该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初始要约;C选项所述6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甲公司变更了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D选项所述6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对甲公司的提议表示同意,属于承诺行为。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6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该合同成立的要约。

  2.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D选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4.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同时中止。

  4.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的有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所以A选项不正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所以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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