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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4

来源:大家论坛 2011年8月30日
导读: 导读:为帮助考生做好最后冲刺,考试大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供考生练习。点击查看汇总

三、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 10+8=18万元 )。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即:8万元利息 )。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 万元 );
[解析]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 万元 );
[解析]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 300+60+30=390万元 ),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于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 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 )。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 377/1978×100%=19.06% )。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 18×19.06%=3.43万元 )。
2. [答案]
[解析](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依法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答案]
[解析](1)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不合法。
①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总额的40%。本题中公司债券余额应为4800万元(12000×40%),2008年5月发行的3年期的公司债券1200万元未到期。因此甲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3600万元(4800-1200=3600)。
②公司债券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本题中甲公司债券每张面值拟定50元不合法。
③分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甲公司第一期发行数量为1000万元,未达到发行数量的50%。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且暂时不予公告的决议不合法。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不合法。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其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4项要点均不合法:
①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根据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③根据规定,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董事会审批的与乙公司交易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
A.董事
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且只有3名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决议,所以该决议不能够通过。
4. [答案]
[解析](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自12月5日时移转。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月5日暂时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11年1月22日。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
(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
(6)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地役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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