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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错考点精练六

来源:233网校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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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错考点精练六

  单选题:

  1、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不属于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禁止的是(  )。

   A.甲上市公司的董事乙在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转让自己所持甲公司股票的20%

   B. W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Y,在任职期间,买卖Z上市公司的股票,w证券公司、从业人员Y与Z上市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C.某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第4个月,转让其所购股票的I/3

   D.为M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N会计师事务所的H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股票承销期满后的第ll个月,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 D   

  统  计:共212人答过,平均正确率36% 

  参考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选项C,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D,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多选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拥有表决权的事项有(  )。

   A.发行优先股

   B.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5%

   C.公司变更形式

   D.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参考答案: A,C,D

  统  计: 共282人答过,平均正确率30%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的情形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题: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挽救危困企业时,应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

   B.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除外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重整期间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参考答案: A,C

  统  计: 共218人答过,平均正确率29%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受重整计划约束,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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