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五章合伙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1)选项AD: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2)选项C:无法评估作价,不得用于出资。
2.【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3.【答案】D
4.【答案】C
5.【答案】B
【解析】合伙人(乙)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甲)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换而言之,甲与该合伙企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抵销,但甲不得以其对乙的债权去抵销甲欠该合伙企业的债务。
6.【答案】C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该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7.【答案】C
【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答案】D
【解析】(1)选项A:甲只是被申请破产,是否被宣告破产并不确定,不能选;(2)选项B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踪、被拘留),当然退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