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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27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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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要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

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所欠B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抵押物市场价值大于债务本息,应认定该清偿行为有效。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在本题中,F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所加工产品不属于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而F公司已付加工费,F公司有权提走该批产品。

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赠与),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有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如果代行人(甲)未获得本人(A公司)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甲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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