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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233网校 2018年3月19日

市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3月5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原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财函〔2018〕2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即将到期,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5元,其中: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5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10元。

二、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考试收费标准每人120元,其中:试卷一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试卷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本函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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